文稿:公辦路祭乃政教不分之違憲行為

超渡是路祭的一種嗎?

交通工程乃一門科學,道路之設計影響用路人之操作行與心理狀態;不論是道路設工程或車輛工程,均是以科學手段來完成,故解決交通問題之手段,理應以科學化之理性手段改善。是故,易肇事路段係規劃者、設計者、施工者,甚至決策者之缺失,屬於錯誤產品之下的必然現象,絕非怪力亂神介入,亦不可全然歸咎於用路人。交通事故衍生重大傷亡時,宮廟辦理路祭乃反映民間宗教信仰文化;然彰化縣各地方政府機關以政府機關與地方首長名義,同民間宮廟合作辦理此類活動,已有違憲之虞,且有「不問蒼生問鬼神」之觀感。

我國《憲法》第7條即開宗明義給予人民宗教信仰之平等權利,故政府施政不應刻意偏袒特定宗教,或過度仰賴宗教信仰治理,本身仍有應盡之行政義務。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之說明:「內在信仰之自由,涉及思想、言論、信念及精神之層次,應受絕對之保障;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,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,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、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,因此,僅能受相對之保障。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,雖同受憲法之保障,亦同受憲法之規範,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,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,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,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,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,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。」

此外,在《憲法》第13條亦規定:「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。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更進一步解釋認為:「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,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;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,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。」釋字第573號解釋理由書亦指出:「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,係為維護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發展與自我實踐,及社會多元文化之充實,故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…是國家如僅針對特定宗教而為禁制或畀予不利益,即有悖於宗教中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。」上述理由之陳述,即已明確揭示國家政教分離之原則與內涵。

在現代社會,政府機構訴諸宗教而不思科學乃非文明之舉,更有政教合一之不當連結疑慮,地方宗教團體依法申請路權舉辦路祭屬於憲法保障之自由,且政府基於保障宗教信仰與集會結社自由,得以設置主管機關管理宗教團體。以法制面而言,宗教管理之制度應能保障人民信仰自由、維護政教分離體制及確保宗教團體合法與健全運作;然而基於行政中立因素,地方政府不應以政府機構或政府官員名義舉辦任何宗教相關活動,而應以輔導的角度教育監督之。筆者建議,若政府公務人員涉入相關活動,應僅限於執行警消救護相關業務、受邀至現場政令宣導或設攤辦理便民措施,否則均以個人名義參與為宜。

在《憲法》第110條規範中,縣市政府立法與執行事項亦未有參與或舉辦宗教相關事務,故其下轄之鄉鎮市公所亦無權與宮廟合作舉辦宗教活動,此舉已有違行政中立原則。彰化市公所於2018年9月11日聘請法師舉辦之路祭活動,以及員林市、埔心鄉及大村鄉於2020年7月11日與宮廟合作舉辦之路祭活動,均是政教不分之作為。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分不清宗教平等為何物,以為所有宗教大雜燴即是宗教平等,像是花蓮縣政府於2021年12月6日辦的路祭,即遭民眾批評,如此染指宗教活動之政策,已非現代民眾所樂見之景象。

事實上,彰化市公所舉辦路祭並非心血來潮。彰化縣政府所轄之彰化市公所,亦身兼十五處宮廟管理機關,按《彰化縣彰化市寺廟管理辦法》第一條陳述之緣起雖可被歸類在《憲法》110條第十項之慈善及公益事項,但依照《彰化縣彰化市寺廟管理辦法》第二條之情況,市公所因寺廟荒廢或受委託而介入宮廟管理時,有與釋字第490號中「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」相牴觸之虞,若基督教會或清真寺遭遇類似狀況則未必能獲得如此待遇。彰化市長甚至須身兼寺廟管理人,如此政教合一之行政方式已然違背行政中立,若未來有基督徒、伊斯蘭教徒或其他宗教信仰者當選市長,身兼寺廟管理人之身分早已侵犯其個人宗教自由,進而產生違憲之衝突。

對於彰化縣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變相政教合一之手段,均應採取制衡手段,方得維護憲政之秩序。筆者建議,基於國內許多地方政府或多或少承辦宗教活動舉辦業務,中央主管機關亦應訂定相關原則,明示其業務執行範圍以輔導為之。

本文已摘錄部分內容寄送至內政部部長信箱、法務部廉政信箱及監察院陳情信箱。

內政部部長信箱回應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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