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稿:市府有義務健全步行環境
此為筆者參與2021年11月20日臺北市交通局「道路安全座談會」預備講稿,因排序順位因素未能發表,故在此公開。
臺北市曾在2009年,在敦化南北路做出一條實體隔離的自行車道,當時還有很多配套措施,包含標線、鋪面及公共設施介面整合等;雖然最後這個東西無疾而終,但也可被視為「保護弱勢用路人」的開端。若北市府有保護市民並改善交通安全的決心,那是否願意再採取相同的手段,讓臺北市民居住的巷弄中,都具備物理保護的人行空間?
只要是公部門,都有千百種原因來陳述為何無法施作。但筆者認定不論是任何交通活動,它都是一種衍生需求,不能拿「很少人走路」當理由就剝奪人行空間。人行道是一種維生必需品,這是因為走路是人類本身就會的技能,所以它在交通上面的優先順序應當是最前面的。不論是城市還是鄉下,只要有人住、有人活動的地方,就一定會有人行的需求。
某些地方主管機關創造各種藉口拒絕改變。在車速較快的地方,表示行人流量不足而不提供人行道;在人潮眾多的地方,又表示設置人行道會影響車流。用交通工程上的常識來看,一個地方車流量稀少就可以不設置道路嗎?顯然不是,因為只要這個地方有旅次的產生或吸引,就會衍生出交通需求,那就要透過供給來滿足它。既然走路是人的本能,為何主管機關如此重視車輛的進出,卻從來沒有重視人的進出?
許多地方政府仰賴基地留設的開放空間跟騎樓提供人行空間,但如果某一個基地尚未開發,那步行空間該如何連續?更別提這些空間實際上是由私有地提供的空間,若欠缺執法則毫無通行的功能。因此筆者還是建議,人行空間應以政府提供為原則,不僅能夠確實符合法規標準,更能滿足連續性的通行需求。
檢視北市府迄今推動的交通政策,終究還是沒有做到保障行人的初衷。人行道跟道路一樣,都是一個系統性公共設施,假如一個地方的通路斷掉,政府還會想辦法把它打通,為剩下的路程找出解決方案;但人行道斷掉卻沒有人想著要去把它打通,反而是要行人去走車道,這是一個本末倒置的現象。
所謂鄰里交通改善的人行道規劃,終究還是敗給了停車格。顯現過去北市府的政策效果非常有限且失焦,不僅無法解決行人動線跟公共設施的介面衝突,也無法消除人車爭道的問題。實際上,原始的問題也只是換個地方發生,並沒有完全變不見,顯現這些議題早已不是工程問題,而是政治問題。
從車輛發展的歷史來看,車輛從未完全涵蓋人類所有的移動需求。筆者認為,若要完整改善人行環境,那最後一哩路、甚至最後一公尺的需求應被滿足,讓人類有自己的道路可以走,而不是被自己發明的東西壓迫,時而走上街頭,時而在路邊的夾縫中求生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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